发文部门: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9-02-10
实施时间:2009-02-10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加强对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和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会根据现有的行业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和《海南省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已经四届八次常务理事务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二、《海南省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
二00九年二月十日
附件一: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海南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应当申请办理团体会员登记,加入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成为省注协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事务所的团体会员登记工作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向省注协提交以下团体会员登记材料:
(一)申请书;
(二)《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登记表》;
(三)海南省财政厅下达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六)拟转入本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的转所申请材料(包括《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等)和已聘用的业务助理人员所需要的登记材料(包括《业务助理人员登记表》、毕业证书、身份证等);
(七)所有从业人员与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对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省注协收到事务所的团体会员登记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审核。
对符合要求的,省注协应当在当日或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团体会员登记,颁发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证》,并通过文件或协会网站公告;
对不符合要求的,省注协应当告知事务所并要求其补正后重新申请。
第六条 事务所登记成为团体会员后,享有《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会员义务。
第七条 团体会员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之一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天内向省注协办理团体会员信息变更备案:
(一) 团体会员的名称变更;
(二) 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股东)变更;
(三) 法定办公场所变更;
(四) 注册资本金变更;
(五) 合伙人(股东)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第八条 团体会员办理信息变更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变更事项合法文件的复印件,包括合伙人(股东)会议的有关决议、主管部门批复或同意变更事项的有关证明等。
第九条 团体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30天内将相关的文件和材料报送省注协办理注销手续;
(一)合伙协议或者章程规定解散的事由出现,自愿解散;
(二)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分立解散;
(四)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被依法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六)被依法撤销或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十条 团体会员办理注销时,应当向省注协报送《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注销登记表》,交回《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证》。
第十一条 省注协应当每年对团体会员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事务所设立条件保持情况;
(二)内部管理情况;
(三)执业情况;
(四)受刑事、行政处罚及行业惩戒情况;
(五)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执业责任保险情况;
(六)省注协认定的应当检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 每年度终了,团体会员应当向省注协报送《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基本情况表》。
省注协收到团体会员上报的《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基本情况表》,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并根据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省注协通过行业管理系统为团体会员建立完善的资料档案和诚信档案,并通过协会网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事务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变更和注销手续的,省注协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省注协不提供相关会员服务。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违反《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省注协按行业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违反行业有关管理规定或不按照执业准则要求执业的,省注协依照行业有关规定予以惩戒;情节严重的,移交省财政厅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二: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注册会计师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已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且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每年均应接受任职资格检查。
当年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自下一年度起接受任职资格检查。
第三条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本省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检查工作。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具体内容:
(一)年龄是否满70周岁;
(二)是否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是否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并向省注协办理业务报备;
(四)有无受到刑事处罚或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
(五)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会员义务(如缴纳会费、完成后续教育培训等)。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以事务所为单位进行。每个年度终了,事务所应当组织本所的注册会计师接受任职资格检查。
(一)2月15日前,注册会计师本人填写《××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提交给所在的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因病不能填写《基本情况表》的,可委托本事务所内的其他注册会计师代为填写。被委托人应当在注册会计师签名栏签署本人姓名及注册会计师编号。
(二)事务所收到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基本情况表》后,应当对《基本情况表》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在相关栏目签署审核意见、主要负责人姓名和加盖事务所公章。
(三)每年2月28底前,事务所向省注协报送以下材料:
1、本所开展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2、本所全体注册会计师的《基本情况表》;
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汇总表》);
4、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5、特别事项说明,即对于具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3、4”种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作为特别事项予以说明;
注册会计师因病委托他人代填《基本情况表》的,还应提供相关的病历或其他证实患病的材料。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参加任职资格检查,由本人直接向省注协提交《基本情况表》:
(一)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二)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三)所在事务所不为其申报的;
(四)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省注协收到事务所上报的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材料,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实施一定比例的实地抽查。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补充证明材料,并对其实质性内容进一步核实。
第八条 每年3月31日前,省注协应当完成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实地抽查工作,并对检查结果作出处理。
(一)对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应当予以通过,并在其注册会计师证书上加盖“XX年度任职资格检查合格”专用章,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退还注册会计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任职资格检查:
1、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2、所在事务所受暂停执业处罚未满期的;
3、本人受暂停执业处罚未满期的;
4、无故不参加年检的;
5、填报材料不实且不按要求改正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不予通过,并根据有关规定撤销注册或注销注册,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
1、年龄已满70周岁的;
2、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证实已死亡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超过1年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7、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8、主动申请不继续执业的。
第九条 每年4月15日前,省注协应当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以及省注协网站或省级主要报刊公告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结果。
公告时,对暂缓检查、撤销、注销和暂由协会代管的注册会计师,应分别注明原因。
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公告费由事务所承担。
第十条 每年4月30日前,省注协向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财政厅报送以下材料:
(一)xx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报告;
(二)《××年度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附表3);
(三)《××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4)。
第十一条 暂缓检查的注册会计师,由省注协限期消除暂缓检查的事由。待暂缓检查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补检,并另行公告和补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财政厅。
暂缓检查的注册会计师超过限期仍未消除缓检事由的,按任职资格检查未通过处理。
第十二条 任职资格检查未通过的注册会计师符合非执业会员条件的,可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
第十三条 任职资格检查通过的注册会计师可以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任职资格检查暂缓通过的注册会计师,待补检通过后方可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任职资格检查未通过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应当积极配合省注协的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并对所填报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不认真配合省注协检查工作的,省注协应当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视情况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十五条 事务所不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向省注协申诉。省注协接到申诉后,要求事务所限期申报。事务所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申报的,省注协将视情形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同时通知申诉人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直接向省注协提交《基本情况表》和注册会计师证书等有关材料接受任职资格检查。
第十六条 省注协建立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材料档案,每年根据检查的情况及时更新行业管理系统的注册管理信息。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省注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