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部门: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9-02-16
实施时间:2009-02-16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近接中注协有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会协[2009] 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遵照《通知》内容,并根据本所实际情况,依自愿原则参加评比。
一、参评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填写《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或《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并于2009年3月1日前报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超过规定期限未上报相关材料的,即视为自动放弃。
三、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显示,排在第100名的会计事务所2007年度业务总收入为2434万元。以上数据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参考。
四、上报材料方式:送达或传真方式均可。传真时请注明注册部收,传真电话:64225717、64225756。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附件2:2009年综合评价附表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