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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报送2008年度会计报表及交纳2009年会费的通知

[日期:2009-02-03]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文文号:深注协秘字[2009]4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9-02-03

实施时间:2009-02-03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交纳2009年会费及报送2008年度会计报表决算工作的通知》(粤注协[200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根据《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理办法》的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09年2月28日前通过省注协规定的网址http//cmis.cicpa.org.cn或www.cicpa.org.cn报送2008年度决算会计报表电子版,同时报送一式两份纸质报表到深圳注协财务室。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导出并打印的纸质报表应与网络报表数据一致,完整填写“行业会计报表封面”,经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交纳2009年会费标准如下:
  (一)应交本会会费
  1.在本会登记的团体会员按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业务收入0.5%的标准交纳团体会费。除评估收入外,其他收入均不得从业务收入中予以扣除。
  2.在本会登记的执业会员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的标准交纳个人会费。
  上年度6月30日前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缴纳全年会费,上年度7月1日以后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缴纳半年会费。
  6月30日前申请转出本会的注册会计师缴纳半年会费,7月1日以后申请转出本会的缴纳全年会费。
  (二)代收代缴中注协、省注协2009年会费标准如下:
  1.以2008年度事务所业务收入的总和为基数,年度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按年度业务收入的1%交纳;年度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部分按年度业务收入的1%交纳,超出5000万元部分按0.8%交纳。除评估收入外,其他收入均不得从业务收入中予以扣除。
  2.事务所上交执业会员个人会费以2008年12月31日该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为基数,每人每年交纳个人会费1000元。
  三、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将深圳注协的会费以及代收代缴中注协、省注协的会费按以上标准于2009年3月31日前转帐至以下帐户:
  户名: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帐号:4000027709200032177
  开户行:工行深圳湾支行
  各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带转帐支票到深圳注协财务室交纳会费。
  深圳注协联系人:邱丽芳、李燕梅
  联系电话:83515435
  二OO九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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