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沪财会[2009]5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9-01-08
实施时间:2009-01-08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财企〔2008〕43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金融类)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财企〔2008〕433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编报2008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非金融类)2008年度会计报表
(一)编报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非金融类)2008年度会计报表适用于我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填报。
(二)报表组成
1.报表封面。
2.主表:资产负债表(会外年企01表)、利润表(会外年企02表)、现金流量表(会外年企03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外年企04表)。
3.补充表: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会外年企补01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金融类)2008年度会计报表
(一)编报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金融类)2008年度会计报表适用于我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编制完整会计报表,从事金融业务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填报,包括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企业。
(二)报表组成
外商投资企业(金融类)2008年度会计报表由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银行类(执行新准则)、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五大类组成,其中每类报表均包含以下内容:
1.报表封面。
2.主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3.补充表: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
三、合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编制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会[2003]10号)以及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沪财会〔1995〕112号)等有关规定,正确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四、会计报表的报送
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做好财产盘点、资金清理、账务核对以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的基础上,按照2008年度会计报表格式等具体要求,以2008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结果和其他相关会计资料为基本填报依据,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认真做好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
(一)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将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注册会计师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等,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主管财政机关。
(二)各国有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除编制2008年度基层会计报表外,还应按照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地方企业2008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沪财会〔2008〕138号)的规定,将会计报表录入数据软盘,并及时上报控股单位。控股单位应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并将汇总会计报表及汇总软盘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主管财政机关。
(三)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七分局应认真汇总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度会计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财政局(具体由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受理。地址:陆家浜路1060号1号楼11楼;邮政编码:200011)。上报内容包括:汇总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按报表主辅表的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电子文档等。
附件:1.上海市200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非金融类)会计报表;(略)
2.上海市200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非金融类)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九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