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内注册发[2009]2号
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9-01-08
实施时间:2009-01-08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中注协《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定于2009年1月10日至3月10日对全区注册会计师进行2009年度任职资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已批准注册并在我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均参加年检。
二、年检的具体要求
1、注册会计师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
(1)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2)自行停止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2个月的;
(3)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培训且无正当理由的;
(4)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5)完全丧失民事能力的;
(6)受到刑事处罚的;
(7)未按时交纳个人会费的;
(8)其他不适合担任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2、未参加年检、年检未通过的注册会计师,由所在事务所负责将其订本式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个人印鉴交回自治区注协。符合非执业会员条件,由本人自愿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
三、程序和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各会计师事务所要组织参加年检人员认真学习本通知及有关规定,对照年检条件如实上报有关材料,填写有关表格。
2、上报材料阶段。未设立分会地区的事务所应于2009年3月1日前将年检材料报自治区注协注册管理部;设立分会地区的事务所将年检材料报当地分会,分会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意见后,于3月5日前统一报自治区注协注册管理部。
如逾期未上报年检材料的,自治区注协不再受理并视同年检未通过。
3、公布年检结果。自治区注协将在有关报刊及网站上公布年检结果,并将年检结果抄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4、年检检查。自治区注协将组织检查组对部分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年检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核实。
各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必须确保真实完整,否则将影响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诚信记录。
为保证上报材料规格的一致,便于存档保管,报送材料要求统一使用A4纸。
四、凡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应由所在事务所集中缴纳年检费100元/人。设立分会地区的事务所将年检费交当地分会,未设立分会地区的事务所请将年检费汇至以下帐户。
汇款帐号:15001706655050003801
开户行:内蒙古建行车站西街支行
收款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财务部联系人:尚研华、银力飞 电话:0471-6968431
注册部联系人:国堂、于春梅 电话:0471-6920138
附表(略):一、《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
二、《注册会计师年检汇总表》
三、《注册会计师未参加年检汇总表》
四、《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二○○九年一月八日
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内蒙古财政厅、内蒙古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盟市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