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黔注协[2009]5号
发文部门: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9-01-14
实施时间:2009-01-14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黔注协〔2007〕74号)的有关规定,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启动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8年1月1日前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完成工商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除具有《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至(五)款情形之一者外,均可自愿申请参加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
二、申请参加综合评价的会计师事务所(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黔分所),须在2009年2月13日前填写《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上报省注协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内设立分所的相关数据,在《情况表》内合并填报。会计师事务所超过规定期限未上报相关材料的,即为自动放弃。
联 系 人:卢锐
联系电话:6831252(传真)
电子邮箱:lr_gicpa@126.com
附件:1、《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2、《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
二○○九年元月十四日
附件1.
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综合评价全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整体质量,提升会计师事务所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组织全省范围内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各会计师事务所自愿参加。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四)因故终止;
(五)设立未满1年的;
(六)省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务所(含外省在黔分所),可自愿申请参加综合评价。每年3月31日前,填写《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上报省注协审核。在省内有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总所统一填写《情况表》。
第六条 事务所在填报《情况表》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对《情况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省注协将根据事务所上报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填报情况严重失实,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九条 每年5月31日前,省注协根据事务所上报的数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并通过认定的网站和报刊,公布综合评价得分前三十家事务所的信息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条 对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包括: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行业领军人才后备人选人数(以下简称领军人才人数)、事务所人员考取资格人数、处罚和惩戒情况、行业贡献情况等六项指标。
(一)总收入,是指事务所上报的、经过审计的评价年度业务收入。
(二)领军人才人数,是指已通过中注协组织的测试并选拔的领军人才人数。
(三)事务所人员考取执业资格数,指事务所从业人员在评价年度考取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数。考取资格的执业人员必须在申报加分事务所工作一年以上。
(四)行业贡献情况,指事务所执业人员受到中注协、省注协表彰的次数,注册会计师参与行业自律检查的人次,注册会计师担任各级人大、政协委员的数量,以及事务所执业人员在各级刊物发表专业文章的数量。
(五)处罚和惩戒情况,是指评价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指标中的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按照一定的权重计算得分。
领军人才人数为直接加分项,每名加6分。
事务所人员考取各种执业资格数为直接加分项。每考取1名注册会计师加4分。
行业贡献情况为直接加分项,事务所从业人员受中注协表彰每人次加5分,受省注协表彰每人次加4分。参与行业自律检查每人次加3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每人加8分,省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每人加5分,地县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每人加3分。事务所执业人员发表的专业性文章,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核心刊物刊登的,加5分;在公开发行的一般刊物刊登的,加4分;在非公开发行的本行业刊物刊登的,加2分。
处罚和惩戒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一)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8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6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5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3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2分。
(二)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8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受到刑事处罚的,按照对事务所的最高处罚减分。
第十二条 综合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总收入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领军人才人数得分+考取资格得分+行业贡献情况得分–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减分。
(一)总收入得分=(参加评价事务所收入/评价年度前30家事务所收入平均值)×70。
(二)注师人数得分=(参加评价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评价年度前30家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30。
(三)领军人才人数得分=领军人才人数×5。
(四)考取资格得分=考取注册会计师人数×5。
(五)行业贡献得分=受中注协表彰人数×5+受省注协表彰人数×4+参与行业检查人数×3 +公开发行的国家核心刊物发表文章数×5+公开发行的一般刊物发表文章数×4+非公开发行的本行业刊物发表文章数×3+国家级人大、政协委员人数×8+省级人大、政协委员人数×5+地县级人大、政协委员数×3。
(六)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 | |||||||||
事务所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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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31日 注册会计师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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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受表彰人数 |
中注协表彰: 省注协表彰: |
2008年度参与注册会计师行业检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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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填表时中注协领军人才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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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31日 从业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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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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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数 |
国家级: 省 级: 地县级: |
2008年度考取注册会计师资格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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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度12月31日前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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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文章 情况 |
国家核心期刊: 公开一般刊物: 非公开行业刊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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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8年12月31日前3年中事务所受处罚、惩戒的情况 |
警告: 次 没收违法所得: 次 罚款: 次 | ||||||||
以上三项或两项并处: 次 暂停业务: 次 | |||||||||
训诫: 次 通报批评: 次 公开谴责: 次 | |||||||||
截至2008年12月31日前3年注册会计师受处罚、惩戒的情况 |
警告: 次 没收违法所得: 次 罚款: 次 | ||||||||
以上三项或两项并处: 次 暂停业务: 次 | |||||||||
训诫: 次 通报批评: 次 公开谴责: 次 | |||||||||
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 次 刑事处罚: 次 | |||||||||
事务所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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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填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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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事务所印章) | |||||||
注:1、决定处罚、惩戒的机关及年度在“事务所需要说明的情况”中列明。
2、注册会计师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应附相关证件复印件。
3、发表的文章应附相关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