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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注协关于开展贵州省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9-01-14]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文文号:黔注协[2009]5号

发文部门: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9-01-14

实施时间:2009-01-14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黔注协〔2007〕74号)的有关规定,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启动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8年1月1日前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完成工商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除具有《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至(五)款情形之一者外,均可自愿申请参加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
  二、申请参加综合评价的会计师事务所(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黔分所),须在2009年2月13日前填写《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上报省注协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内设立分所的相关数据,在《情况表》内合并填报。会计师事务所超过规定期限未上报相关材料的,即为自动放弃。
  联 系 人:卢锐
  联系电话:6831252(传真)
  电子邮箱:lr_gicpa@126.com
  附件:1、《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2、《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
  二○○九年元月十四日

附件1.

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综合评价全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整体质量,提升会计师事务所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组织全省范围内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各会计师事务所自愿参加。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四)因故终止;

(五)设立未满1年的;

(六)省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务所(含外省在黔分所),可自愿申请参加综合评价。每年331日前,填写《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上报省注协审核。在省内有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总所统一填写《情况表》。

第六条 事务所在填报《情况表》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对《情况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省注协将根据事务所上报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填报情况严重失实,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九条 每年531日前,省注协根据事务所上报的数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并通过认定的网站和报刊,公布综合评价得分前三十家事务所的信息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条 对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包括: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行业领军人才后备人选人数(以下称领军人才人数)、事务所人员考取资格人数、处罚和惩戒情况、行业贡献情况等项指标。

(一)总收入,是指事务所上报的、经过审计的评价年度业务收入。

(二)领军人才人数,是指已通过中注协组织的测试并选拔的领军人才人数。

(三)事务所人员考取执业资格数,指事务所从业人员在评价年度考取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数。考取资格的执业人员必须在申报加分事务所工作一年以上。

(四)行业贡献情况,指事务所执业人员受到中注协、省注协表彰的次数,注册会计师参与行业自律检查的人次,注册会计师担任各级人大、政协委员的数量,以及事务所执业人员在各级刊物发表专业文章的数量。

(五)处罚和惩戒情况,是指评价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指标中的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按照一定的权重计算得分。

领军人才人数为直接加分项,每名加6分。

事务所人员考取各种执业资格数为直接加分项。每考取1名注册会计师加4分。

行业贡献情况为直接加分项,事务所从业人员受中注协表彰每人次加5分,受省注协表彰每人次加4参与行业自律检查每人次加3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每人加8分,省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每人加5分,地县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每人加3分。事务所执业人员发表的专业性文章,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核心刊物刊登的,加5分;在公开发行的一般刊物刊登的,加4分;在非公开发行的本行业刊物刊登的,加2分。

处罚和惩戒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一)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8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6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5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3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2分。

(二)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8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受到刑事处罚的,按照对事务所的最高处罚减分。

第十二条 综合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总收入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领军人才人数得分+考取资格得分+行业贡献情况得分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减分。

(一)收入得分=(参加评价事务所收入/评价年度前30家事务所收入平均值)×70
   (二)注师人数得分=(参加评价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评价年度前30家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30

(三)领军人才人数得分=领军人才人数×5

(四)考取资格得分=考取注册会计师人数×5

(五)行业贡献得分=受中注协表彰人数×5+受省注协表彰人数×4+参与行业检查人数×3 +公开发行的国家核心刊物发表文章数×5+公开发行的一般刊物发表文章数×4+非公开发行的本行业刊物发表文章数×3+国家级人大、政协委员人数×8+省级人大、政协委员人数×5+地县级人大、政协委员数×3

(六)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

事务所名称及编号

 

20081231       注册会计师人数

 

2008年度受表彰人数

中注协表彰:    

 

省注协表彰:    

2008年度参与注册会计师行业检查人数

 

截至填表时中注协领军人才名单

 

20081231       从业人员人数

 

分所数

 

注册会计师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数

国家级:

  级:

地县级:

2008年度考取注册会计师资格人数 

 

08年度1231日前收入

 

发表文章

情况

国家核心期刊:

公开一般刊物:

非公开行业刊物:

 

 

 

 

截至20081231日前3年中事务所受处罚、惩戒的情况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以上三项或两项并处:                                           暂停业务: 

训诫:                   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 

截至20081231日前3年注册会计师受处罚、惩戒的情况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以上三项或两项并处:                                           暂停业务: 

训诫:                        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 

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                刑事处罚: 

事务所需要说明的情况

 

事务所填表人(签字)                                                         

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加盖事务所印章)

注:1、决定处罚、惩戒的机关及年度在“事务所需要说明的情况”中列明。

2注册会计师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应附相关证件复印件。

3、发表的文章应附相关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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