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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08年度会费交纳及报送2008年度会计报表的通知

[日期:2009-01-12]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文文号:闽注会协[2009]3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9-01-14

实施时间:2009-01-14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会协[2004]96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08年度会费交纳及报送2008年度会计报表的通知》(会协[2009]3号)精神 ,现将2008年度会费交纳及报送2008年度会计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8年度会费交纳工作
  1.2008年度会费交纳工作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2008年业务收入指团体会员在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
  3.上交省注协的团体会费计算方式:以2008年度事务所业务收入表第13行次业务收入合计为基数,扣除评估收入后的年度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按年度业务收入的1%交纳;扣除评估收入后的年度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部分按年度业务收入的1%交纳,超出5000万元部分按0.8%交纳。
  本省分所收入并入总所汇总上报。
  除评估收入外,其他收入均不得从业务收入中予以扣除。
  4.个人执业会员会费每人每年1000元,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我会注册部2008年12月31日统计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代收代缴个人会费。(该数据详见省注协网站:www.fjicpa.org.cn)
  5.团体会员会费按属地原则交纳。即外省会计师事务所在我省分支机构的会费按其2008年业务收入和2008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向我会交纳。
  6.请各会计师事务所认真做好2008年度会费的上缴工作,请在报送年检材料之前将团体、个人会费足额上缴省注协。
  (1)年检材料报送时间安排:
  2月10-11日  宁德市、莆田市;
  2月12-13日、16-18日  福州市;
  2月19-20日、23-25日  厦门市;
  2月26-27日、3月2日  三明市、南平市;
  3月3-4日  漳州市、龙岩市;
  3月5-6日  泉州市。
  (2)汇款账户如下:
  用户名:福建省财政厅厅属单位会计核算中心(省注协)
  账  号: 117050152200017346
  开户行: 兴业银行鼓楼支行
  二、关于2008年度行业会计报表上报工作
  1.2008年度各会计师事务所报表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报表子系统(以下简称“中注协财务报表系统”)汇总上报,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业务收入表、主营业务成本表、管理费用表、事务所基本情况表、缴纳各税款情况表及事务所会计报表说明(报表格式见附件1—8,审核公式见附件9),其中,现金流量表可不用填报。
  2.应用“中注协财务报表系统”上报2008年度会计报表工作的开始时间为2009年1月15日。
  3.事务所用户访问地址:
  http://cmis.cicpa.org.cn/cicpa/hylogin.jsp
http://211.167.229.177/cicpa/hylogin.jsp
  4.事务所登陆用户名与2008年相同,登陆密码为各事务所自行修改设置的密码。
  修改登陆密码的具体办法见附件10《关于事务所用户丢失密码的暂行办法》。
  5.事务所用户登陆后,可在“系统帮助”里在线查询使用说明。
  6.2008年度行业会计报表采取网络报送和纸质报表报送两种方式。从“中注协财务报表系统”中导出并打印的纸质报表,须完整填写“行业会计报表封面”,经事务所领导签字及加盖公章后,连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并上报省注协综合部。网络报送和纸质报表及审计报告报送的截止日期详见一、6(1)。
  7.申请参加2008年度综合评价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须在2009年2月26日前完成2008年度会计报表的网络报送工作。
  三、其他事项
  1.各会计师事务所对系统使用方面问题,可咨询中注协,联系电话:(010)68721166转1905、1906,联系人:闫鑫胤、李忠强。
  2.各会计师事务所对行业报表方面问题,可咨询省注协综合部,联系电话:87097005、87097029,联系人:陈珊、吴健豪。
  附件:1.资产负债表
     2.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3.现金流量表
     4.业务收入表
     5.主营业务成本表
     6.管理费用表
     7.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8.缴纳各税款情况表
     9.事务所会计报表审核公式
     10.关于事务所用户丢失密码的暂行办法
  二ΟΟ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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