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新会协[2009]7号
发文时间: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9-01-16
实施时间:2009-01-16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会协[2009]2号)要求,现将我区会计师事务所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2009年1月1日前批准设立并完成工商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除具有《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四条(一)至(五)项情形之一者外,均可自愿申请参加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
2、申请参加综合评价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在2009年2月20日以前填写《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上报我会审核。
外省在我区分所填写《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分所情况表》),按属地原则上报我会审核后,由总所汇总其分所的材料,并于3月1 5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中注协。
合并或分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财政部门批准文件、2008年年底完成工商管理部门相关手续的证明、新的执业证书、被合并事务所撤销公告及证书上交等证明材料,证券资格所应同时提交变更后的证券许可证。
3、为了全面反映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2009年综合评价全国前百家信息中,仍将披露合伙人(股东)人数、从业人员人数、分所数、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和学历结构五项指标作为综合评价的辅助信息,但不纳入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其中,将注册会计师的年龄结构划分为40岁以下、40-60岁和60岁以上三个阶段,与行业系统中的划分标准一致。
同时,为便于公众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开展情况,披露时除总收入外,增加“审计收入”项目。
《情况表》、《分所情况表》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下载。
联系人:杨杰(0991)2835444
附表:1.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略)
2.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略)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