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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预算单位预算暂存指标会计核算等事项的通知

[日期:2009-01-09]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文文号:浙财库字[2009]1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9-01-09

实施时间:2009-01-09

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字〔2007〕12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对省级预算单位预算内外暂存指标调整后会计核算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1.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中分别设置“405财政调剂收入”、“420财政调剂收入”一级会计科目,核算预算单位收到省财政厅核增核减的预算内、外暂存资金,并设置“预算内暂存”和“预算外暂存”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收到省财政厅核增核减的预算内暂存资金和预算外暂存资金。二级明细科目要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年终,行政、事业单位分别将“财政调剂收入”科目余额转入“结余”或“事业结余”科目。
  2.“财政应返还额度”二级明细科目修改为“预算内暂存”和“预算外暂存”二个二级明细科目。
  二、预算内、外暂存的指标核增核减时账户处理1.核增时账户处理借:财政应返还额度-预算内暂存、预算外暂存贷:财政调剂收入-预算内暂存、预算外暂存2.核减时账户处理借:财政调剂收入-预算内暂存、预算外暂存贷:财政应返还额度-预算内暂存、预算外暂存三、入账依据指标类型为预算内暂存、预算外暂存的指标核减核增时,预算单位凭“预算单位财政调剂收入入账通知书” (见附件)入账。该通知书在用款计划系统的打印模块中打印,与“用款计划批复书”操作程序一样。
  四、其他事项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等事项,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件:预算单位财政调剂收入入账通知书(略)
  浙江省财政厅
  二○○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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