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闽注会协[2009]4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9-01-12
实施时间:2009-01-12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以及《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开展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任职资格检查对象
凡2008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任职资格检查。
二、任职资格检查内容
1、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2、注册会计师2008年度开展业务情况;
3、注册会计师2008年度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有无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及撤职以上的处分;
4、注册会计师2007年度与2008年度培训考核周期内完成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5、注册会计师2008年度个人会费缴纳情况;
6、应该进行任职资格的其他内容。
三、任职资格检查条件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不予通过: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未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4、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5、受刑事处罚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7、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通过任职资格检查:
1、受到行政处罚,尚未期满的;
2、在2008年业务质量检查中被查出有执业质量问题,尚在处理中的;
3、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
4、未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年检的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9年1月12日至2月9日,为自查、准备任职资格检查材料阶段。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如实填写有关表格。
第二阶段,2009年2月10日至3月9日,为材料报送阶段。各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按下列时间报送省注协办理事宜,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2月10-11日,宁德市、莆田市;
2月12-13日、16-18日,福州市;
2月19-20日、23-25日,厦门市;
2月26-27日、3月2日,三明市、南平市;
3月3-4日,漳州市、龙岩市;
3月5-6日,泉州市;
协会按照会费(团体、个人)缴纳、业务质量、继续教育、人员等情况对各会计师事务所的材料进行审核。年检合格的,由注册管理部在其证书及材料上加盖任职资格检查专用章,证书由各单位带回;存在问题的,证书暂留协会,待进一步核实后作出处理。
第三阶段,2008年3月10 日至3月22日,对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公示,同时省注协组织人员对任职资格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实地检查,重点检查注册会计师专职执业的情况,并对举报情况和新设事务所股东(合伙人)予以重点关注。
第四阶段,2008年3月23至3月31日,公布任职资格检查结果及对未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作出处理。
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在3月9日可直接向省注协提交《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登记表》及有关材料。
1、已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请附原会计师事务所终止用工证明);
2、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3、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六、任职资格检查报送资料
1. 《200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联系信息表》(附表1)
2. 《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登记汇总表》(附表2);
3. 《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登记表》(附表3);
4.《未参加任职资格检查注册会计师登记表》(附表4);
5、《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换发新证人员照片汇总表》(附表5);
6. 近期(2009年1-2月出具的)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原件或离退休证明复印件;
7.2008年参加中注协委托国家会计学院培训的,应当提交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参加省注协举办的远程教育与面授培训的,不需要提交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凡2008年可免继续教育培训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具体联系0591-87097017)。
8.提交会费缴款凭证、纸质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其中团体会费、个人会费按《关于2008年度会费交纳及报送2008年度会计报表的通知》(闽注会协[2009]3号)计算上缴,并附个人会费缴纳名单(已足额缴纳会费的会计师事务所可现场领取发票)。
9. 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按照《汇总表》姓名顺序叠放);凡注册会计师证书内页(转所记录、任职资格检查记录等栏目)用完的注册会计师,还应递交1张1寸免冠近期彩照以供换发新证。事务所更名,按规定无需换发新证。
以上资料应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附表制成电子文档用U盘拷贝报送省注协同时上报,或使用Email发送省注协,Email地址: Szx87097003@126.com ,邮件主题应标明“***事务所2009年任职资格检查材料”。
七、任职资格检查注意事项
(一)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
(二)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情况,省注协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撤销注册等处理。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报任职资格检查书面材料时,应对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www.acc.gov.cn)注册会计师名单及相关个人信息进行仔细核对,有不一致的地方必须书面报省注协处理,以便省注协及时进行补录、修改;对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补充完善的操作办法见《关于继续完善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工作的通知》(闽注会协[2009]1号),该文件于2009年1月5日已印发。
(四)跨省在我省设立的分所,其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检查有关资料应经总所审核同意盖章后报送或加报总所授权委托书报送我会;跨省在其他省市设立的分所,其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检查由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
总所、分所均设在省内的,该分所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有关工作由总所负责组织,相关资料应由总所和分所审核同意盖章汇总后报送我会。
(五)截至2009年6月30日,对于无故不参加、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截至2009年9月30日,对仍不参加任职资格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予以公开谴责。
(六)会计师事务所不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检查的,接到注册会计师的申诉后,省注协将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限期申报。超过规定期限,会计师事务所仍未申报的,省注协将视情节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七)未通过任职资格检查、暂缓通过任职资格检查、及未按规定参加2009年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自第一批通过任职资格检查名单公告发布后,不得再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暂缓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须待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公告发布后才能继续执业。
(八)省注协将对未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撤销注册,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不参加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的证书应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收回并上交省注协注册部。
(九)在任职资格检查期间发生注册会计师自然死亡、病故或因案件被刑拘、被起诉等,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电话联系并书面上报我会备案。
(十)本文件所提及相关表格,可在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fjicpa.org.cn 。
(十一)为确保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顺利进行,在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期间,原则上暂缓办理转所转会的手续。
附件:
1.《200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联系信息表》.xls
2. 《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登记汇总表》.xls
3. 《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登记表》.doc
4.《未参加任职资格检查注册会计师登记表》.xls
5、《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换发新证人员照片汇总表》.xls
二00九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