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吉注协[2009]2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9-01-08
实施时间:2009-01-08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注协《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的规定,省注协决定对全省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对象
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省在册的注册会计师。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新所以及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注册会计师人员,在2月26日前直接向省注协提交任职资格检查申请,申请中说明2008年执业、继续教育等情况,并附交原事务所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检查内容
注册会计师是否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2008年是否从事了注册会计师业务、是否接受后续教育培训、是否履行会员义务;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等;应进行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注册会计师不予通过情形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二)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三)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未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不能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省注协将撤销或注销注册,并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其中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转为非执业会员。
四、注册会计师暂缓检查情形
(一)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二)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三)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四)其他。
对暂缓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待暂缓检查的事由消除后,再进行检查。
五、任职资格检查应提交材料
(一)《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1);
(二)《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2);
(三)《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3);
(四)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五)特殊事项说明:即对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受刑事处罚和已死亡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作为特别事项予以说明;
(六)本所开展任职资格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上各表均可上网下载打印)。
六、检查程序
(一)会计师事务所准备阶段:各会计师事务所认真对照任职资格检查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按规定的时间、项目内容,如实填报、保证真实完整。
(二)上报材料阶段:按照任职资格检查的时间安排,各会计师事务所将要求的材料报送至省注协注册部(306室、310室)。
我会将根据申报情况进行审查,检查合格的,注册会计师证书上加盖检查合格专用章;存在问题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暂留我会,待核实后,按规定处理。
(三)实地核查阶段:根据中注协《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在任职资格检查期间将分地区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具体检查名单将另行通知。
(四)公布检查结果:省注协将根据检查情况,对通过检查、暂缓检查及撤销、注销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在省注协网站及新文化报上予以公告。
七、检查要求
(一)省内分所应将检查材料先报至总所,由总所汇总后,统一提交我会参加检查;
(二)注册会计师须向我会缴纳公告费100元/每人;
(三)财政会计管理系统和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信息不准确、不完全的,请及时补录、修改;如有问题应及时与我会注册部联系;
(四)因注册会计师证书登记事项已满而需换证的,另提交一张小2寸免冠彩色近照。
八、时间安排
(一)2月16日至2月20日,长春地区(详见附件4);
(二)2月23日,延边和白山地区;
(三)2月24日,吉林地区;
(四)2月25日,辽源、松原和白城地区;
(五)2月26日,四平和通化地区。
九、200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
200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继续按《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注协[2008]11号)执行,请各事务所认真填写《200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申报表》(一式两份详见附件5),同任职资格检查材料一并上报我会。需查阅《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请登录省注协网站(www.jlicpa.org.cn)。
附件:(略)
1、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
2、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
3、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4、长春地区事务所参加注师任职资格检查时间表
5、200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申报表
二○○九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