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川注协[2008]166号
发文部门: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8-12-17
实施时间:2008-12-17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企业提交高新企业认定申请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并对从事专项审计业务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现将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业务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三)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
二、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向省注协申请承办高新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省注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向“四川省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小组”提交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公示,供企业申请时自主选择。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如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要求的,应及时向省注协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
本次申请工作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要求的,可按本通知向省注协提出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业务的申请。
三、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包括:
(一)《会计师事务所承办高新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申请表》(含电子文档);
(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截至目前职工花名册;
(五)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个月职工工资表(复印件)及缴纳社保情况的相关证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申请材料时间:
2008年12月22日至26日。
五、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开展审计工作。
六、会计师事务所承办高新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应当按照《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川价费〔2004〕253号)规定收取费用,并不得采取恶意降低标准收费,降低业务质量标准等方式承揽业务。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承办高新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申请表》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审计 高新技术 企业 认定△ 通知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办公室 2008年1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