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财驻京监[2008]265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12-18
实施时间:2008-12-18
各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日常审批管理与年检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08]299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等文件要求,我办即将开展2008年度中央在京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方式及时间安排2008年度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实行即报即审的方式。2009年2月2日至2009年3月5日为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年检材料即报即审的受理时间。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安排的时间顺序(详见附件),按时到财政部驻北京专员办申报年检。
二、年检需提供的材料及相关要求(一)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银行账户年检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和我办年检时间安排,将截至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设的所有账户(包括待批账户和备案类账户)的年检材料报送我办。在年检审查过程中,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及时按我办要求补齐。
(二)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应申报以下年检材料:
1.经我办批复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2.反映当年银行账户资金余额的对账单复印件;3.《2008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4.未按规定报经我办批准开设账户、擅自改变账户用途、逾期使用账户、出借或出租账户、未按规定报备账户以及存在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单位,应在报送账户年检资料时提供书面说明;5.不能提供《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原件的,须书面说明原因并经中央主管部委盖章。
(三)2007年度银行账户年检没有通过又未整改、账户到期或逾期继续使用的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必须在2009年1月20日以前,提交整改报告及补办延期或撤户的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2008年度银行账户年检。
(四)鉴于2008年新纳入银行账户管理的单位较多(主要是协会、专业委员会等),对银行账户管理操作系统不熟悉的实际情况,为了使年检工作顺利进行,我办将于2009年1月12—13日在财政部驻北京专员办举办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培训班。届时由大正软件公司技术人员具体讲解账户管理操作程序,我办相关人员进行账户审批管理和年检政策答疑。请拟参加培训的单位将单位名称、参加培训人员姓名、联系电话、账户管理中存在的政策疑问等,于2008年12月30日前电传我办,传真电话:68470546。
三、监督与检查年检过程中,一经发现预算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审批、已审批未备案、逾期继续使用等违规问题,立即责令其改正,并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对逾期未履行账户年检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财政部作相关处理,情节严重的提交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同时,加大对银行账户的事后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对“不申报”、“不年检”、“年检未通过”的单位开展检查,督促整改落实,进一步深化银行账户监管工作。
四、联系方式及联系人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可登录财政部网站(网址:www.mof.gov.cn)点击左侧“财政部驻地方专员办—北京”频道,查询年检相关信息,也可登录黑龙江省大正软件有限责任公司(www.dz365.com)网站下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
联系人:北京专员办二处 亓丽敏、陈晓云、张华领;咨询电话:68476576,68470954;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45号鑫正大厦。
附件:2008年度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报时间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