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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变更流程的通知

[日期:2008-12-03]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文部门:财政部会计司

发文时间:2008-12-03

实施时间:2008-12-03

  为加快行业信息更正进度,进一步完善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功能,现对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变更流程作出如下调整:
  自2008年起,会计师事务所每年通过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进行基本信息报备,“上年末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一项无需再进行变更,因此取消该变更功能。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日期、组织形式、设立方式、批准文号、批准日期修改仍需财政部确认。
  鉴于今年已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为确保系统数据准确性,对2008年7月15日(年度报备截止日)前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信息(系统提示“待中央备案确认”的情况),系统将予以全部清空;2008年7月15日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信息,需财政部确认的,请省级财政部门尽快向我司上报书面证明材料;对2007年以来设立审批的会计师事务所,未向我司报备或者报备材料不齐全的,请于2008年12月31日前向我司报备材料(按照财政部第24号令,备案材料包含审批文件、附表2与附表4,且内容完整、签章齐备)。对过时未进行报备的省级财政部门,我司将予以通报。
  省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运用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进一步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对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财政部会计司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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