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赣会协[2008]138号
发文部门: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8-12-01
实施时间:2008-12-01
各设区市注协、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根据综合评价委员会的建议,我们拟对我省综合评价制度进行修订。现将《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修改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并请于2008年12月15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我会。
联系人:徐践斌 赵年华
电话(传真):0791-6253114
E-mail:jxicpa@cicpa.org.cn
附件:1、江西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修改说明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1: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的综合素质和自律管理水平,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行业准则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成立综合评价委员会,负责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
第三条 评价内容包括事务所制度建设、职业道德、执业质量、综合管理、队伍建设五个方面,权重分别占10%、25%、40%、10%、15%。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自愿参与综合评价。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参与综合评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江西省财政厅批准,依法成立3年以上;
(二)持续保持设立条件;
(三)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四)依法开展业务,近3年内未因执业问题受到暂停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省注协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采取量化评分方式。
计分方法为:综合评价得分=∑(各考核项目得分)×权数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分为AAA、AA级和A级两类。AAA级为优良的会计师事务所,AA级为较好的会计师事务所,A级为达标的会计师事务所。
综合评价得分:90分以上为AAA级;80-90分(含80分,不含90分)为AA级,70-80分(含70分,不含80分)为A级,。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叁年开展一次。
第八条 综合评价时,会计师事务所先进行自我评价,准备好相关材料,提出评价申请。
设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本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评价申请和相关材料后,60日内调查核实,提出初步评审意见,报省注协秘书处复审。
省注协直接管理的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向省注协秘书处提出评价申请。
第九条 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申请材料的调查核实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予以配合。
会计师事务所拒不配合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的,视为应调查核实的事项不得分。
第十条 省注协秘书处收集会计师事务所评价材料后,90日内整理、汇总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材料,提出评价意见,提请综合评价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省注协秘书处根据日常监管信息,确认会计师事务所的综合评价材料不真实或评价结果不客观,应提请综合评价委员会对事务所重新审查、评价。
会计师事务所在综合评价中弄虚作假、贿赂评价工作人员或者拒不配合重新评价工作的,省注协有权取消其综合评价等级。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结果记入事务所诚信档案。
省注协对AAA级、AA级、A级会计师事务所授予标牌,标示XXXX—XXXX年度AAA级、AA级、A级会计师事务所字样。
省注协有权向社会公布会计师事务所的综合评价信息,并可以应会计师事务所或相关单位的要求,出具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等级的证明。
第十三条 省外会计师事务所经江西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江西境内分支机构,可依照本办法参与评价;江西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参与评价;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在江西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以总所名义统一参与评价。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负责解释,综合评价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评分标准和操作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省注协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2: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修改说明
一、由于中评协已经出台综合评价制度,为了避免公众的混淆和误解,我们拟取消取消评估机构的参评,将本办法中关于评估机构参评的内容予以删除。
二、通过上次评价实践显示,职业道德权重略高,而执业质量更具权威性且比较容易掌握,拟将职业道德权重由30%降低为25%,执业质量权重由35%升为40%。
三、根据综合评价委员会委员的建议,为了便于社会公众接受和了解,拟设定三个等级,将AA、A级两类修改为AAA、AA、A级三类。原来70-85为A级,85分以上为AA级,现变更为70-80为A级,80-90为AA级,90分以上为AAA级。
四、综合评价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面比较广大,事务所需要组织大量的资料应对评价,为了相对减轻会计师事务所压力,拟将评价期间由2年一次变更为3年一次,申请条件也变更为成立3年以上的事务所。
同时拟将第七条第二款“因合并或分立新设立不足两年的事务所,有充分证据表明新旧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主要承继关系,可结合旧会计师事务所的综合信息,自愿提请参与评价。”这一内容删除。
五、为了保证设区市注协较为充足的评价和审查时间,拟将第八条第二款“设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本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评价申请和相关材料后,45日内调查核实,提出初评意见。”修改为60日内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