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加强资金和项目对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今天下发《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新增专项债券与抗疫特别国债、一般债券统筹把握发行节奏,力争在10月底前发行完毕。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与项目期限相匹配,降低期限错配风险。
《通知》强调,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重点用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能源项目、农林水利、生态环保项目、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七大领域,同时积极支持“两新一重”、公共卫生设施建设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根据需要及时用于加强防灾减灾建设。
《通知》要求加快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依托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实行穿透式、全过程监控,动态监测地方财政、相关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各类参与主体,逐个环节跟踪进展,层层压实相关主体责任,强化问责,既要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也要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债券资金使用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