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8〕25号 卫生健康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2.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财 政 部 2018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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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