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8月27日财政部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老规定)同时废止。相对于老规定,新规定有哪些变化?会计人员应注意哪些问题?本文将从五方面进行分析。
参加继续教育的对象有变
老规定指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由于会计从业资格取消,必须改变以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为继续教育对象的方法。所以,新规定改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纳入继续教育范围。”然而,目前对新规定有两种误解:一是认为即使从事会计工作但没有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就不需要参加继续教育;二是认为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不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这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实际上,本条新规定明确了两种对象,一是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二是虽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由此可见,一方面,只要已经取得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即使不从事会计工作,仍须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另一方面,只要在会计工作岗位上从事会计工作,即使没有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也必须参加会计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的内容要求有变
新规定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了针对性、实用性,兼顾了系统性、前瞻性的要求。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新规定不仅要求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分,而且还要求对专业科目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2/3。所以,会计人员在参加继续教育时,不能仅是为了满足总学分90分的需要,还必须注意专业科目的学分是否已满足60分。特别是一些会计人员(如财务负责人),喜欢学习一些系统、前瞻或宏观等公需科目方面的课程内容,很容易造成总学分虽然达标,但专业科目学分不足的情况。所以,今后选择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不能再随意。
继续教育具体计分要求有变
新、老规定对继续教育都实行学分制管理,但新规定的总分是90分,老规定的总分是24分。不仅总分设定不同,而且各具体分项计分的项目和分值也不同,且即使项目相同,但分值也不同。所以,会计人员要注意新规定对具体计分规定的变化。
例如:老规定对会计人员发表的会计类论文每篇折算24分,仅此一项就可达到总分24分的要求,而新规定虽是每篇折算30分,但仅占总分的1/3,需要完成三篇文章才能满足总分90分的要求。再如,老规定对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折算为24分。但新规定仅对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分。由此可见,新规定仅是明确了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才能得分,而参加其他考试是否可以认定为会计相关考试得分及如何得分,还需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所以,会计人员要注意了解新规定对具体计分要求的变化及各地的规定,全面理解和掌握新规定,以防止耽误继续教育的完成。
继续教育的形式和机构要求有调整
新规定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和机构方面的规定均有所调整。新规定不仅增加了参加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以及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等形式,而且还将老规定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的范围,扩大为中专以上(含中专) 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的教育。另外,新规定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没有要求必须是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也没有要求会计人员必须脱产参加培训。由此可见,新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放宽了对继续教育的门槛和要求,更为灵活、方便和人性化。
继续教育登记管理的新规定
新规定明确,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及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以外其他形式培训的,应当在年度内登录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站,按规定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这些新规定不仅是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的体现,而且也大大方便了用人单位和会计人员对继续教育的组织和参与,各用人单位和相关会计人员应注意全面了解、掌握和执行好这些政策。
另外,新规定要求,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及用人单位应当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相关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