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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2009年应急度汛项目编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9-03-26]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文文号:财农便[2009]10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9-03-26

实施时间:2009-03-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牧)处、水利(务)厅(局)防汛抗旱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农业部财务司:
  为进一步做好2009年应急度汛项目编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09年应急度汛项目编报原则
  (一)确保使用重点。各地要根据2008年水利工程毁损情况以及保证2009年安全度汛的需要,合理确定项目安排重点,重点安排江河堤坝、涵闸、泵站、险工险段、蓄滞洪区等防洪工程设施水毁应急修复项目以及未列入2009年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范围的水库应急度汛设施修复。根据度汛安全需要,适当安排非工程项目。
  (二)组织审查论证。审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建设内容、技术措施、资金投入等,并出具审查意见,同时应对项目的合规性负责。
  (三)择优确定项目。审查后的项目,要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原则上按顺序择优确定项目。
  (四)实行项目资金总额规模控制。为避免项目申报的盲目性,对2009年应急度汛项目资金实行规模控制。
  一是为支持遭受地震灾害影响严重的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云南省、重庆市等5省(市)统筹安排水毁水利设施修复,5省(市)分别按照中央财政2008年实际拨付的资金规模编报资金申请报告,于2009年4月20日前联合报财政部、水利部。
  二是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农业部申报项目资金规模按不超过2008年中央财政实际下达项目资金总额的150%编报。单个项目资金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申请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水利防汛抗旱部门共同组织项目审查,按照编报原则决定具体项目并排序,于2009年4月2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请的项目,由兵团财务局、水利局共同组织项目审查,按照编报原则决定具体项目并排序,于2009年4月2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农业部(黑龙江农垦局、广东农垦局)申请的项目,由农业部财务司、农垦局共同组织项目审查,农业部按照编报原则决定具体项目并排序,于2009年4月20日前上报财政部,并抄送水利部。
  二、上报财政部、水利部的正式文件,请按照《申请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防洪部分)报告格式》(财农[2001]17号)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办理。愈期未报将不予安排项目资金。
  三、财政部、水利部根据2008年应急度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水利设施毁损情况以及2009年防汛工作的总体部署,对除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等5省(市)外其他各省(区、市)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确定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由财政部批复下达项目补助资金。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按照财政部批复的补助资金,自行确定具体项目和补助资金方案,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四、做好2008年有关工作总结。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于2009年4月20日前向财政部、水利部报送2008年应急度汛项目资金和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情况。农业部(黑龙江农垦局、广东农垦局)2008年应急度汛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由农业部于2009年4月20日前报送财政部,并抄送水利部。愈期未报的,将不安排2009年应急度汛项目资金。
  财政部农业司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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