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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退税政策汇总贴,快来看看您是否适用?

[日期:2020-08-19]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一般行业留抵退税】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政策文件】

 

  1.《财政部税务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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