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有关消费税征收范围问题公告如下:
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76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未征消费税的不得补征,已征的消费税税款可抵顶以后纳税期其他货物的应交消费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动海峡两岸空中直航,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6月25日起,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台湾航空公司在2009年6月25日起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还。
山西、黑龙江、上海、江苏、江西、湖北、湖南、广西、重庆、云南、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对本通知附件所列有关单位根据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名单.doc
国税函[201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确保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现就2010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
目前,受虚假发票“买方市场”需求和“卖方市场”利益的相互刺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在某些行业和区域仍很猖獗。根据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的部署,国家税务总局近两年加大了对虚假发票“买方市场”的整治力度。近日,该局对陕西、河南、安徽等省税务系统查获的3起典型虚假发票“买方市场”涉税案进行了曝光。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增
发文文号:财税[2008]15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8-12-09
实施时间:2009-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再生资源回收
发文文号:财税[2008]15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8-12-09
实施时间:2009-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8]958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8-11-26
实施时间:2008-1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外商独资银行的汇总纳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的分行改制而成的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其所属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8]977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11-30
实施时间:2008-11-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8]11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8-12-02
实施时间:2008-12-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日益显现,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组织税收收入工作也遇到新的困难。为切实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治税,坚决防止违法违规组织税收收入
今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8]985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8-12-03
实施时间:2008-12-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及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8]1007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8-12-08
实施时间:2008-12-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文件,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文件规定,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2.5%预征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本通知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