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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日期:12月02日 作者: 点击:2581
发文文号:保监寿险[2008]1566号
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8-12-01
实施时间:2009-01-01
 
日期:12月01日 作者: 点击:4745
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08-12-01
实施时间:2009-01-01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培训,加强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
日期:12月01日 作者: 点击:4083
发文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号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3-12-28
实施时间:2004-02-01
失效时间:2008-11-30
补充说明:本法规被以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日期:12月01日 作者: 点击:5441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8年记账式(二十三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国债计划发行24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金额为240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15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3.62%,2008年11月27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2月1日发行结束,12月4日起,本期国债在各交易场所以现券买卖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日期:11月26日 作者: 点击:2529
各会员单位、市场参与者:
  为进一步提高本所债券市场流动性,促进债券市场发展,经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所将于2008年12月1日起,同意已上市的符合回购资格条件的“06马钢债”等11只可分离债和“01中移动”等2只企业债可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可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可分离债和企业债具体名单及对应的出入库申报代码详见附表。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可分
日期:11月26日 作者: 点击:2887
发文文号:保监厅函[2008]334号
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8-11-24
实施时间:2008-11-24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管制度,加强再保险业务监管,经过调研论证,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征求意见稿)。现将该编报规则及其实务指南和起草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于2008
日期:11月24日 作者: 点击:8286
各会员单位及债券业务相关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展,经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协商,现就本所债券回购标准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可办理质押式回购的债券资质标准。对于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办理质押式回购:
  1.债券发行人必须是中央政府直属机构或国有独资中央直属企业;
  2.债券必须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日期:11月21日 作者: 点击:2889
  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监督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欢迎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08年11月28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
  联系方式如下:
  传    真:8610—88061167, 88061504
  电子信箱:
日期:11月21日 作者: 点击:4532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8年记账式(二十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及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日期:11月21日 作者: 点击:2570
  为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起草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公开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并请于2008年12月1日前反馈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
  传  真:010-66558543
  E-mail:hwchi@mail.mlr.gov.cn
  附件:《确定土地所有
日期:11月21日 作者: 点击:4712
发文文号:财综[2008]78号
发文时间:2008-11-13
实施时间:2009-01-01
  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
日期:11月20日 作者: 点击:3727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8年第三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本期国债)。本期国债是财政部面向境内中国公民发行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一种不可上市流通的人民币债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国债,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为5.17%,最大发行额为200亿元;本期国债发行期为2008年11月25日至12月4日;公告公布日至发行结束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本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
  二、本期国债从2008年11
日期:11月19日 作者: 点击:2569
发文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
发文时间: 2008-10-31
实施时间:2008-12-01
 为保证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修订)进行了修订,并改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现予公告。上市公司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在编制2008年度财务报告时应按照本公告要求披露非经
日期:11月17日 作者: 点击:5345
发文文号:保监发[2008]97号
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8-11-13
实施时间:2009-03-01
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
  为切实保护投保人、
日期:11月14日 作者: 点击:3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