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国农办[2009]9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9-01-16 实施时间:2009-01-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 根据财政部《
发文文号:沪人社养发[2009]5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2009-01-15 实施时间:2009-01-15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发文文号:汇发[2009]10号
发文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9-01-15 实施时间:2009-01-15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
发文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2009-01-14 实施时间:2009-03-01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周伯华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发文文号:发改价格[2009]190号
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文时间:2009-01-14 实施时间:2009-01-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根据近期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情况,决定暂停收取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发文文号:财监[2009]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9-01-14 实施时间:2009-01-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央实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以来,各级财政部门紧急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履职尽责,统筹好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各方面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当前,为进一步做好扩大内
发文文号:发改电[2009]7号
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9-01-14 实施时间:2009-0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
发文文号:财金[2009]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9-01-13 实施时间:2009-01-13 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印发《金融
发文文号:财金[2009]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9-01-13 实施时间:2009-01-13 各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8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国外金融企业普遍调低了负责人薪酬水平。目前,国内各金融企业正在着手清算2008年薪酬总额和拟定2009年薪酬计划,部分金融企业已主动调整了负责人薪酬。
发文文号:工商市字[2009]7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2009-01-13 实施时间:2009-01-13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切实做好服务“三农”工作,积极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现就有关问题
发文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09-01-13 实施时间:2009-01-13 为了更加全面、真实地反映市场规模与流通性,使深证系列指数及巨潮系列指数更具有参考价值及可投资性,决定于2009年1月19日起实施采用自由流通量计算指数。 关于自由流通量的具体界定方法及详细指数列表见巨潮指数网(http://index.
发文文号: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号
发文部门:商务部 发文时间:2009-01-12 实施时间:2009-01-12 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赋予中化国际石
发文文号:财预[2009]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2009-01-09 实施时间:2009-01-01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发文文号:商贸工函[2009]11号
发文部门:商务部 发文时间:2009-01-09 实施时间:2009-01-09 根据商务部2008年第116号和
发文文号:青价格[2009]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市政公用局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2009-01-08 实施时间:2009-01-08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已建住宅建筑红线内集中供热设施安装收费行为,维护用户与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配套原则及范围 已建住宅建筑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