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京国税函[2008]55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1-14 实施时间:2009-01-14 各区、县(地区)国税局、地方税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在税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企业所得税汇算涉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9]24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01-14 实施时间:2009-01-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及外贸出口的影响,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进出口税收政策调整是一项重要政策措施。为保持我国对外贸易的稳定健康发展,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国家提高出口退税率政策
发文文号:苏国税函[2009]26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1-13 实施时间:2009-01-13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国税函[2009]22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01-13 实施时间:2008-01-13 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 《关于征求银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相关手续问题意见的函》(粤金函〔2008〕566号)悉。对广东银行同业公会提出的有关银行企业呆账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函复如下: 一、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管理权限规定,银行企业的呆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
发文文号:沪国税际[2009]9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1-13 实施时间:2009-01-13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
发文文号:青地税函[2009]5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1-12 实施时间:2009-01-12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在企业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市局收到了各基层局、部分企业的来电、来函,询问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为此,市局将具有代表性及对今后征管工作有启示的问题加以整理,并根据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进行了解答。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发文文号:深地税发[2009]18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1-12 实施时间:2009-01-12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有关合伙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为贯彻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纳税人出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管理规定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税源管理科、税
发文文号:粤国税发[2009]3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1-12 实施时间:2009-01-12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2009年全省国税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2009年全省国税工作要点 2009年全省国税工作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二、截止2008年12月(税款属期),连续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贸出口退税企业申报资料仍保留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只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 二、非外贸出口退税企业按国税函〔2008〕1075号文执行。 三、200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09-01-12 实施时间:2009-01-12 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3、84号公告规定,现将出口至香港的非配额管理原粮及其制粉不征税的具体措施公告如下: 一、内地出口商向香港出口供港自用的非配额管理粮食时(具体税则号列见附件1),应先向出口地海关关税部门提出不征税申请,并提供出口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经海关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发文文号:沪地税财[2009]1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1-12 实施时间:2009-01-12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票据中心: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财政票据、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沪价费[2008]10号)文关于税务发票工本费由市地税局按照“政府采购中标价/(1-损耗率),其中损耗率不高于5%”计算公式自行核定的规定,现对新增的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核定如下:
发文文号:皖地税[2009]11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1-12 实施时间:2009-01-12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
发文文号:青地税发[2009]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1-12 实施时间:2009-01-12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新税法框架下的第一次,与老税法下的汇算清缴相比,本年度的政策依据、汇缴申报表、填报内容、表内表间逻辑关系、申报模板、软件系统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对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学习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