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鲁国税函[2009]37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2-12 实施时间:2009-02-12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8]10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发文时间:2008-11-04 实施时间:2008-11-04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对各地报送的相关出口合同,按照“签订日期在2007年7月1日前、合同金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价格不可更改”的标准进行了审核。现将符合规定的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9]19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2-11 实施时间:2009-02-11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应用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信息中心)。 附件:1. 基本运维工作流程 2. 税务应用系统一般问题运行维护提交单 3. 运维知识库操作流程 4
发文文号:青地税征函[2009]10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2-11 实施时间:2009-02-01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青岛市国税局自2009年开始,将
发文文号:云地税征字[2009]7号
发文部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2-11 实施时间:2009-02-11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
发文文号:浙注税函[2009]2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2009-02-10 实施时间:2009-02-10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为统一和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财产损失鉴证业务执业标准,落实好总局关于“监管重点向执业质量转移”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注册税务师执业质量,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组织抽调了部分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骨干,
发文文号:粤国税发[2009]17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2-02-10 实施时间:2009-02-10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局(委): 现将《国
发文文号:财税[2009]11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02-10 实施时间:2009-01-01 失效时间:2011-06-30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
发文文号:深地税发[2009]59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2-09 实施时间:2009-02-09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
发文文号:深地税告[2009]1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2-09 实施时间:2009-02-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及《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知》(粤财法〔2007〕5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香港和澳门机动车征收车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沪国税所[2009]14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2-09 实施时间:2009-02-09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9]11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02-09 实施时间:2009-02-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 1.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协查函 2.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处理联络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9]1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02-06 实施时间:2009-02-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09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已经2009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研究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二○○九年二月六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20
发文文号:粤国税发[2009]20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2-06 实施时间:2009-01-01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9]55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02-06 实施时间:2009-02-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